《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h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并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根據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將包括餐飲服務在內的食品安全檢驗劃分為三個等級:食品安全快檢、食品安全初檢和食品安全復檢。食品安全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最大限度地發揮好不同檢驗各自的功效,對于我們即將開展的監管活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應當區分并規范食品初級檢驗機構和復檢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對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上有明確規定但卻對其隸屬關系上并沒有直接進行認定。筆者認為食品檢驗機構隸屬關系上應該體現條塊結合的特點,具體體現在檢驗機構應該分為兩個級別,第一個級別為初檢機構,可分別隸屬于各個地市的各個職能部門;第二個級別為復檢機構,直接隸屬于省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
這樣劃分級別,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食品檢驗涉及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藥等多個部門以及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食品餐飲三大領域,各個部門及領域的檢測側重點各有不同。同時,各部門都擁有各自相應的檢驗機構,以現有檢驗機構為基礎,擴建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安全初檢機構,是對現有資源的一種合理利用。二是初檢機構隸屬各個部門,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自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正常開展,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檢驗機構不愿承擔監管部門交辦的檢驗任務或不能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的情況發生。三是初檢機構隸屬各地市職能部門,復檢機構直接隸屬于省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這樣有利于維護法律嚴肅性,降低執法成本的考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也就是說復檢結果為最終定性結果,從法律意義上講復檢機構的等級必須要高于初檢機構的等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復檢結論比初檢結論更具有權威性,否則如果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隸屬于同一等級,當復檢結果和初檢結果出現爭議的時候,以復檢結論否定初檢結論缺少足夠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對執法成本的一種浪費。
(作者單位:山西陽泉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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